进一步保障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我市正式建立“合适成年人”制度

发布日期:2023-10-05发布人: admin阅读: 997

未成年人涉案,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怎么办?5月19日出台的《舟山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细则(试行)》对此明确规定: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,依法参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讯问、询问、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,并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教育工作。这标志着我市正式建立“合适成年人”制度,将进一步保障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。

该实施细则所指“涉案未成年人”,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被害人和证人。全市“合适成年人”队伍按照属地为主、条块结合方式,由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、群团组织推荐人选,经办案机关审核后确定,由各县(区)办案机关根据工作安排进行使用。办案机关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、涉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、诉讼便利等因素,通知“合适成年人”到场参与诉讼,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。

“合适成年人”享有向办案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相关情况、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、向未成年人释明法律规定、进行法治宣传和针对性提醒教育、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、阅读讯问、询问笔录等权利。同时,应履行接到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场、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、在场发挥监督作用和见证整个讯问或询问过程、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、正确理解讯问或者询问程序、保守案件秘密、不宜担任“合适成年人”时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等义务。

该实施细则还规范了“合适成年人”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及更换、退出机制。办案机关通知“合适成年人”到场的同时应及时告知涉案未成年人。涉案未成年人要求更换“合适成年人”的,办案机关应当听取意见。“合适成年人”参与诉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,如有出现妨碍诉讼、扰乱监管场所秩序等行为的,办案机关应及时制止;需要更换“合适成年人”的,应另行通知其他“合适成年人”参与诉讼。“合适成年人”队伍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,对于任期内出现不适宜担任“合适成年人”情况的应予退出。

据了解,目前我市已建立首批人数为83名的一支“合适成年人”队伍,成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人员、学校教师、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、司法社工、律师、心理咨询师、其他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等8类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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